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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包装外观设计专利的现状及发展

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9/1/14 来源:本站原创

        现代商品生产的高速发展,同类商品花色品种的日益增多,使琳琅满目、五光十色的商品令消费者目不暇接。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为此,有人将今天的市场经济又称为“眼球经济”。而商品的包装设计是消费者认知商品的第一关,承载着吸引眼球的重要使命,又是实现商品价值的重要手段,在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商品包装设计是商品信息传达的媒介,是商品最直接的广告。通过独特的造型、新型的材料与精美的印刷,包装可以准确传达出商品的质感、形状、用途,有效地渲染出商品的特质和韵味,成功的包装设计更能塑造出品牌形象,以及传达企业独特的文化。

   目前,包装设计领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企业优秀的设计经常遭受不同程度的仿冒等侵权行为,例如河北承德露露集团近来经常收到消费者的反映,说他们在市场上购买的所谓“露露”牌杏仁露,回到家后才发现受骗,因为仿冒商品的易拉罐及外包装箱上的字体、装潢设计与真正的露露极为相似,不仔细分辨根本看不出来。随着露露知名度的提高和市场覆盖率的扩大,露露商标和包装装潢被侵权和仿冒的事件屡屡发生,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1999年,此类仿冒企业有 20多家,如今已增至43家,分布在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等省。遭遇此种经历的企业不止露露一家,许多知名企业都有此经历。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包装行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赋予我们各种权利,而权利的实现要依靠主体自身来行使,即要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包装行业维护自身权利主要有以下途径: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又称为产品外观设计,它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1]由此看来, 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始于1711年,法国里昂市为保护该市的丝绸织品图案制定了规定,这一有着近300年历史的制度在世界范围被广泛应用。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也采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保护其特有的包装设计,例如湖北某酒厂曾设计了一种编钟造型的酒瓶,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企业在包装设计完成时,甚至在设计过程中就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利用这种事前保护的方式,不仅可以加强企业的防范能力,而且节省了大量的企业资源。

   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酿酒企业,该公司十分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对其产品的外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4月,丰谷酒业发现自己的包装设计在省内被大量仿制,仿制者是一家名为“丰各”的酒业公司,其生产的“丰各”头曲酒的酒瓶外观与“丰谷”的专利产品极其相似,丰谷酒业立即向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报案。经调查,丰谷酒业公司酒瓶的外观设计当时正处于保护期,通过对“丰各”头曲酒瓶与“丰谷”头曲酒瓶的专利公告图片相比较,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法律处认为二者极易混淆,因此依法做出决定:丰各酒业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丰各”头曲,并不得以其他方式将侵权产品投入市场。丰谷酒业运用专利权有效保护了自身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来反驳侵权行为,较事后收集证据更能为企业的维权争取时间,节省企业成本和资源。

2)注册商标

   TRIPs协议为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者符号组合。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里所说的三维标志即所谓的立体商标,主要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不保护立体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从立法层面为包装设计注册立体商标提供了基础。企业为自己独特的包装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比如我们常见的饮料类、酒类产品的容器以及一些袋装食品的外包装袋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例如最为著名的立体商标是“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形商标,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册了立体商标。

   注册商标还涉及到商标标识的问题,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比如商标纸、商标牌、商标织带、印有商标的包装纸等。最常见的有化妆品、药品、酒的瓶贴,服装上的商标织带,食品、卷烟包装等。作为物质载体的商标标识在包装设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多数商品的质量、性能差别并不是很大,消费者购买行为主要是依据对品牌的认知。承载着商标的标识,在传递品牌信息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也被商标法纳入保护范围,商标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近来,侵犯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时有发生。 2004年9月,娃哈哈集团工作人员在延边发现,该集团的“纯真年代”纯净水和“娃哈哈饮用纯净水”两个商标标识在当地遭遇不同程度的侵权。如延吉市太和泉水厂生产的“水之星”矿泉水的商标标识酷似“纯真年代”的标识,和龙市长白山矿泉水开发中心生产的“石国矿泉水”和另外一家企业生产的矿泉水的商标标识酷似“娃哈哈饮用纯净水”的标识,甚至颜色搭配都近乎一致。为此,娃哈哈集团将三家企业分别诉至延吉市工商局及和龙市工商局。经两家工商局对三家企业的调查取证,已封存了有关商标标识18万余枚,各类矿泉水1600余箱。

3)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项规定是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及装潢的保护,但前提是知名企业。

   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用来装饰、宣传商品的,它通过与众不同的图案、色彩、文字、造型甚至新型材料装饰商品,其目的既有保护商品、美化商品的一面,更有引人注目、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的一面。商品装潢设计作为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它具有区别于商标的特殊作用,意在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由于人们的审美情趣、消费习惯是不断变化的,商品装潢也随之不断变化,不像商标那样一经注册就相对稳定,其目的也是令消费者保持对商品的新鲜感和关注度。此外,商品装潢能够反映出商品本身的特点,使消费者直接感知商品的内容,从而体现企业的个性和特征。

   哈尔滨啤酒诞生于1900年,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2002年,哈啤集团在国内市场上发现圣士丹啤酒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标注“哈啤金酒”和“哈啤豪酒”,并且都是四个字分两排,“哈啤”在上,“金酒”和“豪酒”分别在下。哈尔滨啤酒公司先是将圣士丹诉至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圣士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但圣士丹公司依然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为此,2003年10月末,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再次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啤公司认为,“哈啤”已成为哈尔滨啤酒特有的名称,并已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和认可,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于2002年以来擅自生产带有“哈啤”名称的7种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哈尔滨啤酒生产销售的时间和地域,该商品年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同类产品中的排名,以及该商品的广告投入和为消费者熟知的情况等,可以认定哈尔滨啤酒为知名商品,“哈啤”为其特有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哈啤”名称,均系侵权行为。被告生产的啤酒包装装潢上,不论是横排书写“哈啤”还是竖排书写“哈啤”,均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这种行为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以著作权方式保护

   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著作权方式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著作权。所以,采取著作权方式保护装潢设计的,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类似,一般都是在作品遭遇侵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

   上海市荣翔礼盒有限公司是走设计产业化道路的一家礼品商品包装专业公司,拥有优秀的包装设计理念,每年投入50万元创新设计费用,并且印后加工能力完备,日产高档礼盒数万只,上千种款式,以满足各行业客户的包装要求。由于该公司礼盒设计新颖、精美,产品屡遭侵权,被一些公司仿冒。其中,上海远洋宾馆有限公司、上海精捷印务有限公司等对荣翔公司5款月饼和平面图案及书法“月饼”的著作权侵权最为典型,被荣翔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上述两侵权单位停止对荣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并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荣翔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人民币。

5)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

   上面我们谈到了企业可以用许多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包装设计,究竟用哪种方式要依企业自身的情况有所选择。例如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防止包装设计被侵权,虽然具有取得权利周期相对较短、授权时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直观保护色彩和颜色及组合、且可申请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存在权利的不稳定性。当企业发现自己的外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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