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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剽窃”无罪?

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8/12/17 来源:艺术评论
当我在百度搜索中敲入“音乐剽窃”四个字时,出现了“找到相关网页约107,000篇”的字样。我知道,这里决不是所有“音乐剽窃”的全部,同时,被贴上“音乐剽窃”标签的音乐作品也绝非全是“音乐剽窃”的事实。

    “天下文章一大抄”,音乐是否亦然?面对互联网给创作者提供的方便和即时消费的“快餐文化”,在抄袭成风与“剽窃”已经成为“出名”噱头的今天,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要制定出一条准确的尺度,去界定某音乐作品是属于创作中的正常借鉴,还是不道德的抄袭。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整个社会和音乐界到底应该对“抄袭和剽窃”负有多少责任心,到底应不应该面对如火如荼的“抄袭和剽窃”继续保持这样的漠然。

    记得在第一次听由三宝作曲的电影《我的父亲母亲》的原声音乐时,不由得被他酷似美国电影《泰坦尼克号》原声音乐的主题吓出一身冷汗,脑海中随即浮现出那艘即将远航的“泰坦尼克号”的画面,怎么也不能让与《我的父亲母亲》执着坚韧的爱情故事联系起来。我安慰自己:这大概是作曲家有意而为之,借鉴一下国外的大片音乐嘛!可是,在工作人员的字幕中又看到“作曲”两个字赫然名列其中!主题相似本身无法成为疑惑原因,让我疑窦丛生的是它的配器风格也极其相像,如:《泰》用苏格兰风笛作为特色乐器,《我》用竹笛作为特色乐器,甚至,《我》在开始的女声吟唱与《泰》的旋律都惊人的相似,这已经超出了旋律的“借鉴”,这还包括音乐总体设计的“借鉴”。从音乐分析的角度来看,单纯用一段单旋律中相同的音符或节奏去判定音乐的原创性似乎太牵强了,因为音乐不是干瘪的平面,而是声音按照一定的规律和美学风格形成的立体的组合,所以,“立体”的音乐音响从听觉上带给人们的雷同感要比单旋律带给人们的雷同感强烈地多。当主题和配器两种雷同的元素结合在一起,我们可以确信音乐所营造的气氛和表现出的意境是何其相似。几年前,偶然在电视上看到一个名字叫做朴树的歌手演唱《白桦林》,许多少男少女在台下挥舞着五彩缤纷的荧光灯如痴如狂。歌曲除了唱法上具有的流行性外,从旋律到歌词,从节奏到配器,全是原汁原味的前苏联歌曲。但是请注意,“词曲”作者是朴树。而不是“改编”作者是朴树。他好像从干冰机吹出的一团浓雾那样轻易地“创造”了一个前苏联歌曲之梦,而这团浓雾的“创造”者在这里犯下的错误不仅仅是如何纠正严谨的创作态度,它已经触及到了创作者个人道德层面的问题。这种坦然将自己的大名署在根本不是自己原创作品的行为,要么是浑浑噩噩的无知,要么是“有意而为之”的大胆抄袭。总之,在这段感伤忧郁的音乐中,我感受不到音乐创作者最起码的一点儿真诚,它带给我是他赤裸裸地做作与虚假。

剽窃有罪,“音乐剽窃”无罪?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今天音乐创作中的这股强劲的不正之风?是人道德的底线一再降低的结果吗?还是创作者“江郎才尽”的结果吗?依笔者之见,究其原因重在一个“钱”字。就影视音乐创作而言,一方面,大多数的创作是在影视制作后期时间紧张和经济窘迫的夹缝中进行;另一方面,面对国外大片音乐的压力,导演要求用最经济的预算制作出与之媲美的“中国大片音乐”。怎么办?一种侥幸心理油然而生:铺天盖地的大片音乐都一个味儿,用点儿无妨。导演付钱多,且时间富裕就临摹一个,再稍作改变;导演付钱少,时间又吃紧,那就干脆剪一段直接贴上了事。最后活儿如期交工,钱也一分没少,双方皆大欢喜。有些人从不干抄袭别人作品的“勾当”,专事自我抄袭,今天这里旋律变变,明天那里配器改改,还美其名曰是自己的作品风格。这种为“钱”所累的创作虽然在影视音乐创作中比较明显,在当今流行音乐创作中也屡见不鲜,近“抄”日韩,远“袭”欧美,“风”的后面就是钱。也许人们可以据此认为,造成今天种种见怪不怪的事情的责任并不在某些音乐创作者身上,而在于目前的创作环境和不正常的经营体制,是它们诱惑了艺术家本来的真诚,让激发人心性的艺术创作变成一桩桩唯利是图的市井交易,让纯净的心灵之翼折断于一个个光天化日之下的“死角”。可是,我们能将这笔谁都明白的糊涂账一古脑儿算在这看似命名注定却又无法改变的客观条件上吗?难道我们不能将那痴迷的目光从那一摞摞的钞票身上稍稍移开片刻再作一点点思考吗?抛弃经济因素思考绝不可能,抛弃经济因素的假设亦无法成立,但这样做至少可以从问题的反面寻找到一面参照自我的镜子。总不能一任钱的重量去压低创作者一再下降的创作标准底线,进而一步步逼近一再下滑的道德底线;总不能一任钱的重量去野蛮地按下艺术工作者曾经高贵神圣的头颅,让天使的歌唱蜕变为“套中人”麻木不仁的喃喃自语。

如果坦然承认中国的影视音乐或流行音乐创作与国外还存有一大段距离且还有一种存于心底的自信的话,那就应该以谦虚的态度向人家认真学习,而不应该在急功近利的创作中直接“拿来”粗劣地涂抹。如果还能从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忙碌”中抽出片刻时间思考一下自己的创作,突破自己一个个为“赶活儿”而日渐僵化的创作“套子”,那这须臾片刻对自己的音乐创作来说又拥有了多少实实在在的意义。如果从心里开始鄙视音乐创作中“抄袭与剽窃”的行为,也用换位思考的方式考虑一下当这种不露声色的无耻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自己又会作何感想?如果每次创作都能掩卷而思,勇敢向自己宣誓“杜绝抄袭他人与自我抄袭”,那么这将意味着我们正在培养自己业已失去而原本健全的“廉耻感”,这意味着我们已从愚昧的“从众”心理模式中走出第一步。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创作者难免有时会因为沉浸于音乐的情境之中而忽略了对音乐较为理性的辨知,这或许可以被认为是创作实践中“当局者迷”的一个因素。那么,音乐理论工作者应该承担起一个“旁观者”的责任来,应该用热切的眼神关注纷繁杂复的音乐创作,而不应在沉默中承受无奈,在无奈中流于漠然,在下意识的自保求全中丢掉音乐的良心。因为,在我们追问“音乐剽窃”者有无罪责的同时,实际上还有一个潜在的追问,那就是对作为“旁观者”的音乐工作者在此“不正之风”中有无责任的追问。如果“旁观者”能给“当局者”一个“旁观者”之“清”,那么“抄袭和剽窃”者就不会屡犯无意识中造成的错误,更不会想当然地蔑视大众的音乐认知能力而把“抄袭和剽窃”的行为做得堂而皇之。如果人们的音乐生活中果真能有如此景象的话,我相信规模大小不等与程度高下有别的“音乐剽窃”之气候一定会获得某种程度的遏制。或许,大家齐心合力的努力就促成了音乐生活中意义非凡的“环保行动”。

在知识产权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媒体中“爆炒”纷飞的知识产权纠纷虽然大多是为炒作而炒作的游戏,为游戏而游戏的炒作,但是这至少证明中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开始上路了。随着法律逐渐健全和社会监督机制的逐渐成熟,人们参与知识产权建设的意识逐渐加强,这种对别人的音乐作品进行明目张胆盗用的气候注定只是一时的现象而已,它必将被辗压在滚滚前行的历史车轮之下。“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且“唯音乐不可为伪”,唯独音乐中还有一块净土可以让人们暂时告别生活的沉重,抚慰一下疲惫的心灵,我们又怎能用“轻浮”的创作态度去践踏这最后的乐园?因此,我们对某些在音乐创作中打着借鉴的幌子“抄袭和剽窃”的行为抱有一个音乐同行的失望,这是在表明我们以一个音乐工作者的身份积极关注此类现象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用一种隔岸观火的眼神与之漠然相对。无论如何,要承认在今天的音乐生活中还有那么多“干干净净”的音乐让人们暂时别离喧嚣的生活,悄然走进它的世界,与那些迷人的“精灵”在心灵的天国不期而遇,忘却无奈烦忧,捡拾快乐碎片。缘此,生命的质感才会如山涧的一泓清泉一般清澈、自然、洒脱……

                              原载于《艺术评论》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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