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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8/11/13 来源:省招生考试中心

黔招考普〔2007〕47号

省招生考试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各有关招生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贵州省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内容,按《贵州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2008年招生工作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  1.贵州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贵州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日程表

       3.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8所参照院校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高校 艺术 专业 招生 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教育厅,

        省监察厅,有关单位。                                         

  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办公室      2007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1:贵州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报名条件

    符合《贵州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二、报名办法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含参加省外院校艺术专业考试的考生)于2007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到户口所在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并现场摄像(此次摄像用于艺术专业考试和文化统考),领取由县(市、区、特区)招生办打印的《贵州省2008年艺术类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须预缴报名费30元,文化统考报名时持该收据在文化统考报名费中抵扣)。考生持此表及身份证到所需报考院校领取艺术类专业考试准考证。各市(州、地)招生办于2008年1月4日前汇总本地区艺术考生报名信息,报省招生考试中心信息处。

    凡获取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必须在领取艺术专业考试报名号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办理文化统考报名手续;未获取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也必须在领取艺术专业考试报名号所在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办理文、理科类报名手续,参加6月7日、8日的全国高考,并继续使用艺术专业考试报名号。

    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要指导艺术类考生按要求认真、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名考试表卡和考生登记花名册,全面掌握所辖艺术类考生的报考情况,认真核查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号与文化统考报名号是否一致。

三、招生简章

    在我省招生的各有关院校须按照教育部及我省艺术类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10日前向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提供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纸质版和电子版)。各院校制定的招生简章须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简章文字要简洁,内容要实事求是。凡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招生院校必须在该校招生简章中公开宣传,但招生院校不得提出不符合招生规定的特殊要求。

    省内各院校制定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还须经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向社会公布。

四、考试

1、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考试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确保试题(卷)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确保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要进一步落实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地进行。

    今年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仍采取美术设计类、音乐师范类统考和非师范类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等各招生院校分开考试的方式。

    报考省外院校艺术专业的考生,我省组织统考的专业必须参加统考并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方可参加省外院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未取得我省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被高校录取;我省未组织统考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省外院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具备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资格。

    全省美术设计类和音乐师范类统考须建立命题、评卷人员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高等院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组成,命题和评卷工作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命题、评卷、监考和考务人员的条件为: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廉洁自律、当年无子女和直系亲属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

    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练耳须由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的规定处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专业考试,过时将不安排补考事宜。

    各考点要加强信息公开,做好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要在专业考试结束一周内,将专业考试成绩(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式三份报省招生考试中心普招处、信息处和监察室,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考生的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春节前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在我省招生的省外艺术院校须按照教育部艺术类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于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予投档。

    中职单报高职的艺术类考生,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初中五年制艺术专业的考生考试,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应在地区中考前进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外艺术院校在我省招生工作的管理,凡拟在我省设立专业考试考点的院校,要求如下:

    (1)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8所参照院校(以下简称8所参照院校),可在我省设置专业考试考点;

    (2)在我省有指定性本科招生计划的院校(来函注明招生专业及人数),原则上不设置专业考试考点,但确因专业要求需设置专业考试考点的学校,须向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提交专业考试实施方案和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专业考试考点;

    (3)民办高校、独立院校和专科层次学校在我省不设置专业考试考点,在我省有招生任务的可直接使用我省统考(或相应专业考试)成绩,我省未开考的专业,由考生与学校联系。

2、文化考试

    凡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都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考试,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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