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名称
层次
科类
学制
计划数
设计学类
本科
艺术(理)
4
10
艺术(文)
90
录取规则:专业和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美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综合分排序(其中,专业成绩占50%,文化成绩占50%;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按满分750分制折算),按第十六条原则录取。如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单独设定考生综合分计算方式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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