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8/11/6 来源: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招生程序进行。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座落在有“山水甲天下” 美誉的国际旅游名城桂林市,其前身为创建于1938年的广西省立桂林师范学校,是一所具有近70年办学历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的全称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1824,学校分信义、甲山两个校区,相距3.5公里,信义校区校址为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21号,甲山校区校址为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文采路7号。 第三章 专业课考试安排 第五条 专业课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要求:专业课科目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与测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安排,学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除在广西招生的书法教育专业术科成绩认可考生参加广西艺术学院设立单独测试成绩外,其他专业考生术科成绩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 第四章 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六条 2008年招生范围包括广西、广东、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山西、安徽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及专业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具体录取规则是: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艺术类美术教育、书法教育专业学费收费标准4500元/年;音乐教育、艺术设计(环艺/装潢)专业为5500元/年;音乐表演专业为6500元/年。 第十条 住宿由学校按专业统一调配,住宿费按800元/学年预收,注册后按实际入住的标准多退少补;教材费按500元/学年预收,每学年结束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其他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为准。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未经批准逾期3天不到校报到注册又不予特别说明的考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检,凡不符合条件者,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按所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不参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延伸阅读: 查看更多关于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信息 >> 分享到: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信息不断调整变化,艺路网—中国艺术院校招生在线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相关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优秀艺术院校推荐
相关文章
|
最新艺术高考信息
艺术留学招生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