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含大专)招生工作章程整理:艺路网 日期:2012/12/20 来源:新疆艺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平、公正,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院代码(国际):10768,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 学院现有26个普通本科专业,43个方向;普通专科两个专业。是教育部规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学院面向全国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三章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文理兼招。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院不做区外分省招生计划,视各省考生成绩情况以及各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区)招生办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汉语言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民语言专业招收汉语语种考生(英语、汉语均有最低分数要求)。音乐表演各专业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录取;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音乐学、音乐表演考生分别有身高、男女比例要求,详见我院《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院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按照不同的专业类别确定不同的录取原则,具体为: 第十二条 专科专业参照本科相关专业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院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及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执行以下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专业介绍、专业加试内容及考点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通讯方式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查看更多关于新疆艺术学院的信息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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