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2008年艺术类招生章程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8/11/10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艺术类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艺术类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津沽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津沽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根据《教育部2008年做好艺术类招生工作的规定》,制定2008年面向全国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安排各专业的分省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专业测试成绩、英语单科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 第八条 考生所报专业属所在省统考范围的,考生须取得该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省级统考成绩即为考生专业考试成绩;考生所报专业未在省统考范围的,考生须取得学院专业测试合格证。学院承认天津师范大学相关专业测试成绩,考生须在报考天津师范大学的同时填写《津沽学院征询志愿表》(在天津考点参加测试的考生须在网报时选择兼报津沽学院)。未填报津沽学院志愿的考生不具备获得津沽学院专业测试合格证的资格。 第九条 考生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在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及英语单科成绩均达到我院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公关礼仪方向)专业或方向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艺术设计、表演、表演(声乐表演)专业或方向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对文化考试成绩或专业考试成绩优异的考生,可优先录取。录取过程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分数较高、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除英语专业外,各招生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均为大学英语课程,小语种考生应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为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每人每年16000元、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含各方向)每人每年18000元、表演专业(含各方向)每人每年20000元。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报名考试办法详见《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院对新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地区。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各种奖学金,学生受益面达30%,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及天津市相关奖学金的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天津师范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8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津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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