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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2008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8/11/11 来源:南昌工程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毕业后颁发南昌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院座落于英雄城南昌,现有两个校区,彭桥校区与风光秀丽的青山湖相邻,瑶湖校区与碧波荡漾的瑶湖相望,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已初步形成数字化、生态型、花园式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江西、湖南、湖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安徽和江苏等九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录取层次、收费标准

    第六条  2008年我校招生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有:艺术设计(四个专业方向)、工业设计,学费:9200元/年;专科专业有: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产品造型设计,学费:8000元/年。

  第七条  目前我校的艺术类专业学生全部在彭桥校区就读。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及考生所在省的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山东省除外),并且取得由省招办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录取的本科考生还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江西考生除外),并且专业成绩合格。专科专业的录取认可各省的专业统一考试成绩。

  第九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招办的要求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的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的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我校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原则是: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或者复查成绩与入学成绩有较大出入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贷学金情况

    第十六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以勤工助学为主体,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相结合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招生简章和网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791-8126666   传真:0791-8126772

              通讯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政编码:330099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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