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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广西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8/11/13 来源:不详
桂考院〔 2008 〕 124 号 

关于 2008 年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广西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招生办(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 2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 2007 〕 2 号)精神, 2008 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18 所高等学校继续在广西招收自费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招收本科自费生办法 

(一)招生院校 

  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办法 

1 .报名参加 2008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广西籍考生均可报考。 

2. 报考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以下简称香港 10 所单招院校)的考生还须直接向学校报名。考生可登录学校网站了解有关报考信息。 

  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按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报考方式,统一填报志愿。 

(三)录取办法 

  录取工作由香港 12 所招生学校负责。其中,香港 10 所单招院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录取新生,于 7 月 7 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我院。凡被香港 10 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安排在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提前批次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机构)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及研究生办法 

(一)招生院校 

  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的学校为: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招收研究生的学校为: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 

(二)招生对象 

1. 澳门 5 所高等学校自费本科、预科生的招生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并参加 2008 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考生。 

2. 报考澳门 3 所高等学校研究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在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且入学前户籍也在教育部同意港、澳高校招生的 2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 2 )户籍在广西的本科往届毕业生可报考工商管理、公共行政管理专业,若报考其它专业,必须参加内地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且初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数线。 

(三)报名办法 

  凡报考澳门 5 所高等学校本科和预科的考生,直接登录澳门 5 所招生院校网站报名。《 2008-2009 年内地学生报名表》(本科及预科)可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www.chsi.com.cn )自行下载。 

  凡报考澳门 3 所高等学校研究生的考生,可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自行下载报名申请表,并按招生院校的要求将有关材料径寄有关招生院校。 

(四)录取办法 

1. 本科、预科录取:根据考生的志愿,由招生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进行录取。 

2. 研究生录取:由招生学校直接受理,决定是否面试和录取。如须面试,由招生院校负责提供面试场地,并将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考生。 

三、赴香港、澳门学校的证件办理 

  凡被香港、澳门的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赴香港读书的新生还需出具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文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香港或澳门的手续。 

  学生在香港、澳门期间,其内地户口不予注销。 

四、学生管理 

  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应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教育及遇到突发事件,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分别负责管理和协助处理。 

五、学历、学位 

  内地学生在香港、澳门学业期满,获得高等学校颁发的的学历、学位证书,内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六、毕业生就业 

  在香港、澳门高等学校学习的内地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香港、澳门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考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 www.chsi.com.cn )及以 上学校的网站进行查询。 

  为了帮助我区考生了解上述学校的基本情况,请各市、县招生部门和有关高校协助做好香港、澳门高校在我区招生的宣传、组织和咨询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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