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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8/11/13 来源:不详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08]6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往年考生按志愿被录取后不报到)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考场记录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5.市、县(区)招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中心体检站)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站)公章方可有效。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体检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行为。对弄虚作假或体检不实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  试

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确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国统考的试题(含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

  各省命制的试题(含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含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办,省招办接报后立即同时报省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5.考场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6.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 

  报考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考试文化科目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

17.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等学校参考。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 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时间、科目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  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  学      外  语
 
19.除外语科目的少数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统考科目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工作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0.考生应在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报名站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部门组织进行,检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存在差错,不复核评分宽严。复核结果由县(市、区)招办通知考生。除分数复核工作人员外,考生及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卷。

22.考生高考答卷由省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保存至当年年底,保管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分析、复印和损坏答卷。保管期满可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六、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教学司[2008]1号)的规定,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4.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5.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我省招办。省招办负责汇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并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www.heao.gov.cn)向社会公布。

七、填报志愿

26.考生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全国统考之后、公布成绩之前,填报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录取学校的志愿。第二次在公布成绩之后,填报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高职高专二批学校志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不足的学校,省招办按批次向社会公布学校计划余额,重新征求考生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填报。征求志愿安排在当批录取后期进行。

27.考生填报志愿应依据省招办公布的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含录取期间公布的学校计划余额),认真阅读学校招生章程,准确填写志愿表(卡)。考生志愿表(卡)须按规定时间上交县(市、区)招办,逾期不再受理。

  各级招办和中学要认真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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