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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8/11/13 来源:不详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意见。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2009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7〕40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三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

  考生报名时均须填报学业水平测试的选测科目和必测科目,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非本省户籍的人员报考普通高校。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以及有关的专业考试。

二、建立和移交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组成。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和有关照顾信息等)、体检信息、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将所填写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信息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对所报信息签字确认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执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招委[2004]22号)的有关规定。

  考生电子档案由各级招办和有关中学负责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执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招委 [2001] 08号)的有关规定。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等教育学校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意见》)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0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五、命题

  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组织高考命题工作。命题工作要确保试题质量和安全,发挥命题对中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导向作用,使之有利于中学推进课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扩大招生自主权;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六、考试

  1.2008年我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具体详见《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苏教基[2007]7号)。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考试时间和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

  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2.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普通类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较好。

  3.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招生高校、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考试。

  4.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以及中学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应考培训和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要针对2008年江苏省新高考方案科目设置的特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七、评卷

  统考(含选测科目)答卷的评阅工作由省招委会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外语科目中的日、俄、德、法、西班牙语除外)。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评卷工作,务必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卷任务。

八、招生计划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我省教育考试院,由我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根据我省2008年高考方案的有关规定,在往年公布计划形式不变的基础上,高校应增加对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和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法令与规定,符合我省的招生政策,并制定适合我省08高考方案和录取办法相关要求的录取规则。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完成对其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应在4月20日前将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的发布网址、联系方式与招生计划一起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十、志愿填报

  1.考生填报志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普通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持有2006或2007年高考综合考试成绩的往届考生,如高考综合考试成绩经转换后对应的必修科目等级为D级及以上等级(信息技术科目不作要求),准予其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和填报志愿。

  (3)普通类考生如填报本科院校志愿,选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B级及以上等级。

  根据08年我省考生生源情况,普通类考生填报第三批本科院校的选修科目测试等级最低要求为BC级。

  (4)艺术、体育类考生如兼报普通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和普通类考生一致;如不兼报普通类专业,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

  (5)特殊类型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和招收的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省规定的填报本科院校志愿的最低要求(2B4C1合格);

  普通类考生中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参照体育类考生执行(D级不超过三门);

  保送生以及报考南京大学强化班、小语种提前单招和示范性高职单招的考生,其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报考少年班、残疾单招、体育单招以及空军飞行学院的考生,因其中学阶段学习经历与普通高中学生不同或有特殊要求,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作统一规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等级要求。

  (6)考生在填报有关高校志愿时,选测科目中的历史或物理须符合高校相关专业指定的科目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高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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