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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公布

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8/11/13 来源:不详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

4月7日至9日为最后截止时间,逾期不再办理。对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报名工作,各市可视具体情况提前进行。

(二)报名地点

考生常住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三)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时须交验以下证件:

(1)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的证明材料)。应届生由市教育局普(基)教科(处)核查认定身份。

(2)户口簿、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须持军人证)。

(3)非应届生持单位或街道(村民委员会)报考介绍信,介绍信须注明: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毕业学校及时间、所在单位意见等。

(4)同等学力报考者,应由市教育局普(基)教科(处)核查认定身份,并提交中学以上教育部门考核证明。

(5)符合照顾条件的特殊考生须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等材料,到报名点办理审核验证、登记手续。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进行初审,合格者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复审,初审和复审后的考生名单将分别由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6)在中国定居并具有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可持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有关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考生报名,需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领取并认真填涂有关报名用表(卡),同时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3.报考科类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理工农医、艺术理等五类。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其中一类。报考艺术文的考生考试科目与文史类相同,报考体育类或艺术理的考生考试科目与理工农医类相同。考生无论选报哪一类,都可以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外语中选考一种外语,并在报考时说明。

4.由于山东省实施自行命题,对跨省借读的考生不办理借考手续。同时由于山东省各市分数线存在差异,省内跨市借读的考生也不允许跨市借考,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五)资格审查。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要求进行,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严查 “高考移民”现象,保障当地考生的合法权益。对为考生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其中报考军事、公安等类院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院校组织的体格复检和面试,复检及面试办法另文下达。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二)体检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领导,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体检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按规定成立相应的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四)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及体检站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各市要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和体检工作实施办法,并加强对参加体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体检过程中,考生《电子档案、体检表》应安排专人传递,非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不得接触。

(六)体检工作须于4月27日结束。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站提出申请,经体检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仲裁结论。复查和仲裁工作须于5月10日前完成。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体检、复查和仲裁的体检结果不作为录取依据。

各级招生办公室对体检工作要精心安排、严密组织,体检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要逐项检查考生《电子档案、体检表》内容,严防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发生。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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