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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长春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管理规定

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9/12/23 来源:长春理工大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定及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特点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着重考查考生是否具备长春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对美术技能的基本要求,为学校招收艺术类专业考生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由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办负责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
  
  第四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纪检监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办公室和文学院领导组成,负责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定;负责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执行和贯彻教育部、省有关艺术类招生考试的政策和规定,并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学院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省份;负责选派参加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人员;对每年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方法。
  
  第五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实施小组。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具体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牵头,与文学院艺术设计系一起组织实施。艺术设计系成立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实施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主要工作是编制艺术类招生简章、考试大纲、评分标准,并负责艺术类专业招生宣传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教师命题、阅卷、成绩复核和登记。
  
  第六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财务组。由计划财务处人员组成,负责在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过程中收取考生报名费,并及时将收取的报名费存入学校账户。
  
  第七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纪检督察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对整个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过程进行纪检督察。
  
  三、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科目设置
  
  第八条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和色彩两科,每科总分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关于考试内容的详细要求见《长春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大纲》。
  
  四、命题
  
  第九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小组组织专业教师成立命题专家组,按照学校艺术类考试大纲中的规定和专业要求进行命题,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等均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试题命制且经审核后密封,考前当场启封使用。
  
  五、考试和评卷
  
  第十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人员,由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领导小组选派,要求主要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专业教师组成。人员可分为若干组,每组确定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小组采取组长负责制,带领组员组织实施生源点的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试卷密封后带回学校,交由学校招生办保管。在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和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纪检督察组监督和指导下,由招生办和学院组织人员评卷。
  
  六、成绩公布与合格证发放
  
  第十三条文学院同纪检督察组将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成绩按分省分专业送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审定;经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审定后,成绩下达至招生办,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所有参加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考生成绩在学校招生办网上公布后,考生可凭报考序号和身份证号到学校招生办网上查询。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按与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按此比例划定合格线,向合格考生寄发专业考试合格通知单。
  
  七、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经费来源于考生的报名费,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06]31号)文件中的相应规定,报名费标准不超过200元/生/次。
  
  第十六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报名费直接存入学校账户,用于支付考试生源点考务费(考试场地费、监考费、购买考试用具等)、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宣传、旅差等费用。
  
  八、其他
  
  第十七条在吉林省外组织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时,要遵守考生所在省关于艺术类专业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各组织和协作单位密切联系与配合,顺利完成考试任务。
  
  第十八条参加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考试政策和纪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招生考试规定和纪律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轻者批评教育,取消工作人员资格;重者按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长春理工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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