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整理:艺路网 日期:2008/11/13 来源: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报名时间:2007年12月24日至30日。 二、报名地点:县(市、区)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站。 三、报名条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常住户籍在山西省的中国 公民,均可报名。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 四、报考科类:文史类、艺术(文)类、体育(文)类、理工类、艺术(理)类、体育(理)类。其中报考艺术(文)类和体育(文)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报考艺术(理)类和体育(理)类的考 生可以兼报理工类。 五、报名办法:2008年继续实行高考报名社会化,具体办法是: (一)凡符合报考条件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件或同等学力证明,考 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和数码摄像费,并进行数码摄像。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外国侨民,须持省公安机关填发 的《外侨居留证》报名。 (二)常住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站报名,其他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站报名。 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随父母一起在外地生活的子女,确需借 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征得工作及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办理借考手续。应届高级 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中,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考生,须向户籍和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在学籍所在县(市、区)借考。凡我省户籍的非应届考生统一在我省报名。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须持表彰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级赛区一等奖(含)以上的考生,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 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 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考生,须持获奖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国家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前六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 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须持其获奖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须持市级(含)以上侨务办公室证明及相关材料。 台湾省籍考生,须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证明及相关材料。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持有 关获奖证书和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 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 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须持有关证书和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以上考生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审核收集整理,各市招生办汇总后,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后生效。 少数民族考生,须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证明。报考高校举办的少年班考生,须持有关高校发给的准考证。
七、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和报名站,利用报名的机会,加强对考生进行诚信高考教育,强化考生诚信意识,把严肃考风考纪从源头抓起;同时,要求每位考生要认真填涂个人信息,身份证号要准确、无误。如因考生自己填涂不慎,影响考生考试、填报志愿等,后果自负。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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